同居20年恋情 女方拒绝男方还60棵树3000斤花生两人在中牟县同居近20年仍然没领结婚证,其间生下一子一女,长子早已成人,两人却因“感情破裂”强迫中止同居关系并签定“同居析产协议”。女子今年将孩儿他爹又告上法庭,称之为其没能遵守“同居析产协议”,此外,将孩儿他爹还欠她60棵杨树3000斤花生列为协议。近日,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。
今年44岁的荀某控告称之为,她和孩儿他爹宋某自1994年12月24日开始同居生活,其间生育一子一女。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强迫中止同居关系,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签定一份“同居析产协议”,主要内容为:双方同意中止同居关系;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,宋某甲已是年,宋某乙归荀某养育;同居期间联合修建的房屋男女双方各一半,荀某不出该房屋内居住于,享有一半房产,男方不得擅自处分;洛阳牌新的四轮车一辆等归男方所有;北汽微旺面包车等19件财产归女方所有。
但宋某不应分得荀某的财产仍然没还清,宋某家中今年收益花生6000斤,总承包地上的杨树120棵在协议中漏分。催促法院裁决“同居析产协议”合法有效地,判令宋某遵守该协议,并将60棵杨树3000斤花生分得原告。该案审理时,宋某坚称荀某所诉与事实相符,两人签定的再婚协议是在被告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所签。
另外,协议签定时考虑到儿子宋某乙归荀某养育才在财产拆分中平均分配,现在儿子宋某乙具体回应不不愿随荀某生活,所以拒绝对共同财产重新分配,荀某所拒绝的花生和杨树,按家庭成员他应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。而荀某在双方同居关系中止前将联合存款5.5万元分两次从银行卡中放入占为己有,所以对现有花生和杨树原告仍然拥有分配权。法院审理后指出,本案中,双方签定的协议可以确认是双方的现实意思回应,应该按照协议内容遵守,因荀某占据双方一定存款,原告拒绝分给杨树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,并最后裁决:两人签定的“同居析产协议”合法有效地,宋某订于裁决后5日内将北汽微旺面包车等19件财物转交荀某,两人同居期间联合修建的房屋,双方各占到一层。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伟解析说道,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有可能归属于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,其中,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发布实行以前,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,并且合乎成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置;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发布实行以后,男女双方同居的,如果不合乎成婚的实质要件,归属于同居关系;如果合乎成婚的实质要件,应该手续婚姻登记,未予手续的,归属于同居关系;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发布实行以前,男女双方就早已同居的,但截至1994年2月1日仍不合乎成婚的实质要件,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合乎成婚的实质要件的,归属于同居关系。
在确认和处置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时,法院都会以社会人与自然为目标和原则,尽可能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获得维护和均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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